现行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处理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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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序 号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项目 名称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设立依据 (法律、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 政府规章及其具体条款摘要)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办理要件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办理程序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机关内设 承办机构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是否入驻本级政府政务大厅集中办理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关联审批机关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前置审批机关 及其审批事项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办结 时限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原实施 机关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现实施 机关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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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原承办 科 室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调整审批职能后的承办科室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原时限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现时限  |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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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1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(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2号发布 根据2004年6月27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)第八条 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,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。准予登记的,发给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》;不予登记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,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:(一)登记申请书;(二)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;(三)场所使用权证明;(四)经费来源证明;(五)其他有关证明文件。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事业单位设立登记、变更登记、注销登记的程序依次是申请、受理、审查、核准、发(缴)证章、公告。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临潭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临潭县编委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是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无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30天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20天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| 
            
             临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 | 
        








